議案 一 / 提案人:董事長 阿咘
關於本會對紙箱之處分權,應否優先於人類回收日程案
案由來源:常務理事小伍於 8 月 3 日晚間之緊急陳情
案 由八月三日晚間,人類將一只長四十二公分、寬三十公分之瓦楞紙箱置於玄關,並以綠色膠帶標示「回收」。常務理事小伍當晚二十時十四分入箱,二十時十五分入睡。翌日清晨該箱已不在玄關。
小伍就此提出陳情,主張本會對已入座之紙箱擁有既得權益,人類不得於未經通知之情形下逕行移除。
討 論董事長阿咘表示,本案關鍵不在紙箱,而在「已入座」之認定時點。渠指出,若以入箱為準,則本會將面臨一日之內對全屋紙製品主張權利之窘境,殊非本會設立之本旨。
小伍反駁稱,渠當晚係以側躺姿勢完整佔滿箱底,並非短暫試坐,其佔有之意思表示明確且對外可辨識。
阿咘反問:「那你上個月睡在洗衣籃裡,是不是也要主張洗衣籃。」小伍答:「那個本來就是我的。」
主席敲定發言順序後,小伍續稱,董事長本人於前日曾佔用同一紙箱達四十分鐘,卻未提出任何權利主張,顯見其對本案立場前後不一。阿咘表示該次係「路過休息」,性質不同。
列席之女主人於此時提出,該紙箱底部已有破損,恐有安全疑慮。經查,破損處係阿咘於七月間所為。阿咘未答辯。
男主人補充稱「其實我覺得可以買一個貓窩」。本會決議該項發言不予記錄。(惟書記仍予記錄。)
阿咘沉默七分鐘後,起身將前腳搭於小伍背上,本會認定此為同意之表示。小伍表示不同意此一認定,但未移動。
- 凡本會成員以完整臥姿佔用之容器,自佔用時起七十二小時內,視為本會財產,人類應於處分前二十四小時以口頭方式通知。
- 通知之方式,以列席人員蹲下並直視該成員眼睛陳述之為準;自遠處喊叫者不生效力。
- 本決議不適用於裝有食物之容器,該類容器另案處理。
- 破損之修補由造成破損者負責。本款經董事長要求刪除,未獲同意。
表決結果:出席 2 席,贊成 2 席,反對 0 席,本案照案通過。第四款董事長投贊成票後表示係誤投。
附件:紙箱與貓的一則實務說明
貓偏好紙箱,通常不只是好玩。瓦楞紙夾層是很好的隔熱材,而貓的體感舒適溫度比人高上一截;四面有牆的空間也會降低警戒需求,讓牠睡得比較沉。如果家裡的貓一直窩在同一個紙箱不肯出來,先別急著丟——可以在旁邊多放一個大小相近的替代品,等牠自己搬過去再處理舊的。突然收掉牠唯一的安全點,比留著一個舊紙箱麻煩得多。另外,箱口的塑膠膠帶與訂書針要先撕乾淨,被咬下去吞掉是會出事的。